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条例共分9章、89条,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这一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一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类及其他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等。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精神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法规解读 国家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总量控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 国家禁止零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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