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华友 通讯员 叶兴旺 吴恩)
在福清某宾馆,一名17岁女孩被网友及一名男子轮奸。前日,福清警方先后将两嫌疑人抓获,两男子竟称,他们事后给受害人28元钱,属于色情交易,不是强奸。
8月22日凌晨3时许,这名女孩到福清城关刑侦中队报案称,21日晚9时左右,她接到一个男网友电话相约,到福
清融城一KTV与他会面,玩到22日零时许,女孩执意要离开,男网友便与另一男子以有车相送为由,将女孩诱骗至福清融城某宾馆房间内,不顾女孩反抗,采取殴打、逼迫方式将女孩轮奸。之后男网友丢下28元“路费”供女孩回家,然后离开宾馆。
女孩告诉警方,她除了知道网友外号、两人说福清话的信息外,对两人其他情况一概不知。警方随后展开调查,23日17时在该宾馆门口将一名嫌犯抓获。20时许,另一名嫌疑人在融城一拂街落网。
初步审讯,两名嫌疑人很快就向警方交代了以诱骗、暴力胁迫女网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目前,他们因涉嫌强奸被拘留。
给钱了能算强奸?在这起案件中,两疑犯始终认为给受害人28元钱,属于色情交易,不能以强奸论处。
对此,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郑宝胜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违背受害女性意志,使用欺骗、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就已经构成强奸。两人一起作案,已经构成轮奸。这两名犯罪与受害者之间并不存在色情交易,28元钱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更何况受害者是一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