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约事件”后又遭代言的服饰品牌起诉,被要求赔偿违约金50万元
日前,北京神奇影
视制作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圣依解除某品牌代言人的身份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05年1月6日,北京神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黄圣依及黄圣依的代理人签订了《委聘合同》,合同有效期限2005年1月6日至2006年2月28日。《委聘合同》约定,黄圣依为《委聘合同》的指定艺人,原告除在指定商品的各种广告、传播及促销等推广活动中使用黄圣依形象外、黄圣依还应为原告指定的商品完成宣传服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黄圣依支付了人民币折合港币50万元的酬金。
2005年6月2日,原告根据该品牌服饰2005秋冬款时装宣传展示会的需要,向黄圣依及其代理人发函,邀请黄圣依参加2005年7月18日原告在北京举行的宣传活动的发布会,黄圣依及其代理人收到原告邀请函后回复参加。原告为此邀请了十多家媒体和许多商界人士参加,但黄圣依最终却没有参加发布会。致使参加发布会的诸多媒体和商界人士认为原告是在虚构黄圣依要参加宣传活动的事实,达到炒作效果,发布会的整个宣传活动处于被谴责和尴尬中,原告投入人民币30万元的宣传活动以失败告终,并使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遭受巨大的损害。黄圣依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形成的商誉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00余万。从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黄圣依的委聘合同。请求判令黄圣依返还原告已支付黄圣依的酬金人民币40万元。请求判令黄圣依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张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