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情,无论接报案单位对报警一方是否具有管辖权,都必须无条件接警。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案件的受案、立案管理,有效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发生,及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规定》已
正式出台。
《青岛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基层办案单位、派出所对接报的案件,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无论接报案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据介绍,按照该《规定》,对公民的举报、报案、控告、扭送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以及其他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接报案的公安单位将填写《接处警登记簿》,同时迅速甄别警情的性质、紧急程度,及时做出相应处置。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扭送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必要时,接报案单位可派员将案件送至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接报案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同时将案件接受单位告知报案人;而按规定应当接受案件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借口自行移送给其他单位。
此外,《青岛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规定》对办案单位受案、立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王建华孙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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