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提醒,合同解除权应在一年内行使
日前,水清沟的高先生向本报楼宇热线(88258599、82075047)反映,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他准备与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但开发商却拒绝了他的退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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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投诉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不退房 据高先生介绍,前年,他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应于去年10月底前交付,如果房屋延期交付超过90天,即今年1月底无法交房,高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后来,由于施工一直缓慢,开发商一直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因忙于自己的生意,高先生也未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日前,当高先生表示退房后,开发商称已过退房时限不予退房。
解释三月内必须退房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称,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开发商在延期交房90天后,他便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延期交房90天后,高先生迟迟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然而延迟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高先生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期交房超过90天后,高先生是具备解除合同权利的。该权利在此后的三个月的时间内,也就是今年4月前,他只要单方面提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便无须开发商的同意,该购房合同就应当自行解除。开发商则应当立即履行解除合同的后续义务,即退房退款。
观点退房期限可顺延
从目前高先生情况来看,显然已经超过了三个月解除合同的期限。但是,开发商同时负有与购房者提醒协商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三个月中,如果开发商一直未与高先生沟通是否解除合同,那么,原定的三个月的行使退房权的期限则应当顺延至一年。
因此,高先生如果在明年1月底前解除合同,开发商也无权拒绝。开发商拒绝高先生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开发商应当立即退房退款。否则,他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