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再次提交审议的公司法亮点颇多,尤其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环境、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老问题上,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更加明确可行的条文。 持股10%可解散公司
新条文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监督公司担保新条文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中介“造假”将赔偿新条文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门槛降新条文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
设立独立董事新条文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不分红可能被起诉新条文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股东不能逃避债务新条文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也要公私分明专家提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因此新条文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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