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考虑到女性遭受性骚扰并不仅限于工作场所等,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并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法规定禁止性骚扰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同时,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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