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4年前遭枪击导致高位截瘫,24年后,坚强的姑娘讨回40多万元经济补偿决定独立生活(本报曾予报道)。昨天,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时隔20多年的索赔案宣判,当年开枪伤人的于某等人被判再次赔偿杨海燕40多万元。
1981年1月27日,17岁的女同学于某和16岁的杨
海燕一起来给杨某送成绩单,17岁的杨某趁家中无人之际,拿起其父放在家中的“五九”式手枪玩耍,因疏忽大意扣动扳机,枪走火将杨海燕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海燕颈部贯通伤,第一胸椎开放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1981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未成年人于某和杨某过失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各赔偿受害人杨海燕经济损失5000元。杨海燕的父亲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从此,高位截瘫的杨海燕一直在父母和妹妹的照顾下生活,病情一稳定,她便开始研究法律,希望能再次获得赔偿以减少家人的负担。200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杨海燕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她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精神损失抚慰金、法律咨询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96万元。
“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杨海燕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被告于某和杨某、杨某父母坚持认为再次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杨海燕受伤至今已经24年,当年的1万元赔偿早已不足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杨某和违反武器保管规定的杨某父亲应该对杨海燕的伤情负责,判决赔偿杨海燕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咨询鉴定费等共计40多万元。(赵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