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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处拆迁现场。 |
   地方法院被禁介入强拆    并非不再受理,而是几种情形会作为合同和侵权纠纷进行受理
   8月12日,媒
体公开报道了最高法《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批复》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份《批复》是于今年7月4日经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该法官表示,这意味着全国法院今后不应再直接受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拆迁纠纷,而应首先由主管房屋拆迁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
   该法官进一步解释,社会上许多人就此以讹传讹,认为法院从此不再受理拆迁官司了。但其实法院对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以及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情形,法院会分别作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进行受理。
   
“先予执行”争议
   “该司法解释试图避免法院不适当介入拆迁民事纠纷。”长期受理拆迁类纠纷案件的京城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在此类案件中,一些法院往往以一纸“先予执行”裁定拆迁方对被拆迁人房屋可先行拆毁再作判决。
   “‘先予执行’类官司在拆迁官司中的比例不到10%,但引起的社会争议和关注度却往往高达90%以上。”王才亮说,其实最高法近年来对此类案件态度也十分明朗。
   最高法副院长曹建明曾在2004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王才亮回忆,后来曾明确表示,这是最高法对此类案件的明确态度。
   浙江高院的请示
   最高法一位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法官表示,最高法有关拆迁的一个系统司法解释草案一直在形成之中,该草案试图对有关拆迁诉讼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解决方案。此次《批复》内容仅是就浙江省高院向最高法提交的一份请示的回应。
   2004年4月,家住杭州西湖边上的一名周姓政协委员所住的地段面临拆迁,由于与拆迁公司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接受补偿安置条件,搬离拆迁地段。
   这名委员认为,依据国家2001年实施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首先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然而管辖法院最终并未采纳该委员意见。
   该委员随即向浙江省人大反映情况。浙江省人大接到该反映情况材料后,即转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据徐友国介绍,在参考了江苏有关此类问题的做法、并综合了各方面意见后,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得出了一个倾向性意见:即对此类情况不予受理。在听完研究室的汇报后,浙江省高院包副院长指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批复》引发新争议
   2005年7月4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对此问题的讨论结果是“不予受理”。“最高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当中,很多拆迁人利用提起民事诉讼达到不正当目的。”最高法上述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法官说。
   “现实中许多拆迁人为达强拆目的,同时避免行政裁决程序,而将被拆迁人起诉到法院,希望申请‘先予执行’,而许多地方法院,基于1996年的批复还有效力,就会受理。”律师王才亮认为,最高法通过该《批复》将“1996司法解释”这条通路堵死,实际上也就打击了拆迁人企图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强制拆迁的意图,亦有助于将法院从舆论的焦点当中解放出来。
   但《批复》出台后,一个新问题就此产生:2005年8月11日后,全国各地的法院,再也不应受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民事诉讼。但8月11日前据1996年批复受理,而又未审完的案子,又该如何处理呢?
   “只要是在2001年后受理的案子,都应该看作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述最高法法官表示。
   王才亮对此表示认同。并同时指出,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程序性问题,应当具有溯及力。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新《批复》,裁定驳回起诉。
   一位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认为,该问题并不能简单从法理角度去考虑。试问,如果适用新批复,是不是要认定一审法院裁判错误?如果是的话,对于执行的裁判,是不是要考虑执行回转?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是不是要给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
   
   ■新闻链接
   拆迁司法解释仍在胎中
   8月20日,最高法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向记者证实,有关拆迁的“系统司法解释”目前已经完成第二轮的征求意见,正争取早日提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位高校法律界人士认为,与等待一个解决各方面问题的系统司法解释出台相比,先出一个具体的司法解释“避免司法权力不合适的介入拆迁纠纷,无疑是更具紧迫性的课题”,也十分有意义。
   最高法批复出台一般程序
   1.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提出请示;
   2.由最高法办公室按照请示涉及法律问题的性质,将其分配到有关的业务庭,并落实到具体的承办人;
   3.承办人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后交由合议庭进行讨论;
   4.视所涉问题的具体特点,走访相关的政府部门,征求意见;
   5.形成几种方案,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表决;
   6.经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公开发布,并下发各级法院。据《新京报》等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