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科技公司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法律服务所代理其与某电子公司的诉讼活动,并向法律服务所缴纳了1万元的代理费。后因对该法律服务所的服务不满意,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法律服务所退还代理费9500元。但法律服务所认为:服务所工作人员已参与了当事人的诉讼活
动,不能退还代理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受理后,青岛仲裁委员会办案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主持双方交换了证据,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法律服务所同意退还给该科技公司5000元,科技公司撤回仲裁请求。次日,双方当事人就在仲裁办案人员主持下,自动履行了该和解协议。 按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本案中,仲裁办案人员充分运用协商调解和解的手段,显现出仲裁法律手段的亲和力和灵活性,使得纠纷顺利解决。高青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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