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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违法民警因退赃积极被免予刑事处罚惹争议
青岛新闻网  2005-08-22 15:08:09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李松

  赃车“漂白” “猫”“鼠”共谋发财路

  湖南省新田县公安局民警刘鹏,26岁还不到,就被局领导提拔为大坪塘镇派出所所长。然而,这位“能干”的年轻所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伙同该所民警蒋高翔收购、销售赃车10辆,得赃款20多万元。

  由于刘鹏、蒋高翔
是公安民警,销售赃物十分便利。经过与社会人员唐朝和(在逃)合谋,三人商定,通过唐朝和出面联系,从偷车人手中买车,再由刘鹏、蒋高翔卖出。

  2003年10月,唐朝和将一台无证件无手续的福田“帅金刚”农用车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鹏、蒋高翔。为了将赃车“漂白”,蒋高翔伪造了一名叫“段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农机局办理了农用车辆落户手续。刘鹏、蒋高翔以24000元价格将此车卖给他人。不久,唐朝和又将一台无证件无手续的福田“烈火金刚”农用车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鹏、蒋高翔,再由蒋高翔找修车的黄根贤改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后,伪造“何中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找人雕刻“新田县陶岭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出具假证明,到县农机局办理了农用车辆落户手续,后二人以44800元将该车卖给了一村民。

  2003年l2月间,唐朝和又将一台无证件无手续的福田“帅金刚”农用车以12000元卖给刘鹏、蒋高翔。

  蒋高翔找黄根贤改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后,用“李春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农机局办理了农用车辆落户手续。后经黄根贤介绍,二人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

  经新田县法院和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l0月至2004年1月刘鹏任大坪塘派出所所长,蒋高翔任大坪塘派出所民警短短4个月时间里,由唐朝和联系,从偷车人手中共购买农用车6台,面包车4台;其中刘鹏、蒋高翔合伙购买农用车5台,销售4台;蒋高翔单独购买、销售农用车1台,面包车3台;刘鹏单独购买、销售面包车l台。

  两次判决 由“缓”到“免”惹争议

  2004年12月23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购买、销售赃物罪向新田县法院提起公诉。

  新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鹏、蒋高翔身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民警,非法购买证件手续不全的、来路不明的便宜机动车,然后进行销售,可视为其应当知道是他人非法所得机动车,即可认定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2005年2月2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鹏、蒋高翔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为由,向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对该案不开庭审理。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相同。上诉人刘鹏、蒋高翔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中院不予采纳。但永州中院认为,案发后二上诉人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可对二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鹏、蒋高翔犯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定罪部分,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刘鹏、蒋高翔的量刑部分,决定对刘鹏、蒋高翔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二审宣判后,社会舆论哗然。“知法犯法,为何从轻处罚?”“为什么民警犯罪就能如此从轻处罚呢?”一时间,此案成了当地老百姓谈论最多的热点话题。

  据了解,案件结束后,两名犯罪民警并没有被调离公安队伍,而只是对工作岗位作了调动。刘鹏被调到枧头镇派出所当民警,蒋高翔则调到新圩派出所当民警。8月10日,枧头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群众给本报打来电话,述说了此事。他说:“让一个犯了罪的警察来维护我们这里的治安,我们实在是放心不下呀!”

  8月11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新田县公安局政工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刘鹏、蒋高翔确实还在该局下属的派出所担任民警。同时,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案发后,新田县纪委分别给予刘鹏、蒋高翔行政降级和开除党籍处分。

  8月18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案件的二审法院审判长、永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管文元。当记者向其介绍说现在群众和专家对此案件的判决有一些看法时,管法官不耐烦地说:“你不要说是专家的意见,其实就是你们(记者)的意见。此案件已经过了两个月了,我每天审的案件多着呢。这个小案子我已经记不清了,你要问的话,就去问此案的审判员欧阳韶勇,但他不在办公室,电话我也不知道。”管法官说完就匆匆挂上了电话。

  专家指出 处分岂能代刑罚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生看完材料后表示:“根据两民警的犯罪情节,我认为此案一审法院量刑偏轻,二审法院量刑畸轻。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该案的两名公安民警身为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从该案案情来看,两民警先后收购、销售了10台赃车,得赃款20多万元,情节严重,也应从重处罚;二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让人难以理解,既然两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说‘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说明两上诉人根本就不认罪,何谈案发后两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呢!另外,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从法院查明的案情来看,被告人蒋高翔在销赃时有私刻乡政府公章、伪造身份证的犯罪情节,因此被告人蒋高翔应该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数罪并罚。”

  马教授还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在刑事案审理中不得以被告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刑罚,而永州中院却以两上诉人已受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刑罚,是不妥当的。

  湖南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认为,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和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和是否已受到单位的党纪、政纪处分无关。但该案中,永州中院以“二上诉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有悔罪表现,且所在单位对二人分别给予了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为由,对两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网长沙8月21日电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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