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村医疗救助按年度实施,对已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人员,当年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的,按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人员中的五保户、残疾人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病种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各区(市)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是指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有关的住院医疗费用。(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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