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企业,调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于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新办文化企业,自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据悉,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将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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