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工小赵半年内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因治疗心脏病休了两个半月,流产(小产)后休了20天。公司认为小赵超过了她应享受的3个月的患病医疗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小赵觉得自己很“委屈”,她来到劳动监察部门询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劳动监察
人员调查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指出,公司把小赵患心脏病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计算,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是,把流产假当作病假计算在医疗期内则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劳动法规定,对于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定,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时,根据医生的建议,可给予一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由此可见,小赵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不是病假,应属产假,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一种权利,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因此,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公司此举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女劳动者产假待遇的规定,是错误的。 劳动监察人员建议小赵,如果与公司交涉不能解决问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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