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受理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四方郑州路数字文化家园,以网吧连锁门店的形式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项目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之规定。现将我局掌握的上述场所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若发现该场所实际情况与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事项,请广大市民于8月30日前书面告知我局。受理地址:鞍山二路40号四方区文化局,邮编:266033,联系电话:83795422,联系人:翟青,反馈意见直接送至四方区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服务窗口。拟设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场所负责人\性别\有无上述犯罪记录中鲁时空四方郑州路数字文化家园\郑州路48号\庄敏\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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