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郑州八月十九日电(记者史宝银)记者今日获悉,因在参与调查原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胡志忠贪污受贿问题中,向被调查对象索贿十三万元人民币的原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纪检委干部高永亮,一审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调查,现年三十七岁的高永亮是郑州煤炭工业集
团公司一名正科级纪检委干部,二00四年五月被郑州市纪委借调,参与调查原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胡志忠贪污受贿问题。调查期间,高永亮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调查对象胡志忠。此后高永亮利用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接触胡志忠的便利条件,多次向胡志忠透露案情、查处进展情况,并替其向外传递消息,致使胡志忠与他人相互串供。高永亮亦以此为筹码,先后七次从胡志忠及其家属处索取报酬十三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永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参与办案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款。法院依法遂于本月十六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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