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自8月22日零时起,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进行适当调整,在现行起租费、车公里运价及其他运价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普通型、标准型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
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导致国内成
品油价格多次调整,已给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减轻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负担,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在通过网上价格简易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作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为:自8月22日零时起,在现行起租费、车公里运价及其他运价政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普通型、标准型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即普通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起租费仍为7元,车公里运价仍为1.20元。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执行普通型运价标准。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由4公里调整为3公里,起租费仍为10元,车公里运价仍为1.70元。
预计本次运价调整过渡期大约在70天左右。在计价器未全部调整前,将采取“打表计程、人工计费”和“按表计费”并行的方式,即计价器尚未安装调试的车辆,经营者按计价器上显示金额对照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运价政策调整对照表”收费,除付给乘客打印发票外,余额部分付给乘客专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由市地税局印制,面额分别为1元和2元)。对计价器已安装调试完毕的车辆,经营者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使用对照表和定额发票。(本报记者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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