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开始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公安信访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近一段时期以来公安开门大接访中提出的“人人受到公安局长接待”的模式已然写入规定,成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共分七章47条。整个规定体现了四个原则,
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建立局长接待日制 在《规定》中有明确的条文指出,公安机关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安机关不仅尊重保障群众的权益,还要方便群众来信来访,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市(地)县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环节须书面答复 《规定》创新工作机制,比过去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更加完善规范。将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的信访规章增加为“三级终结”,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通过开放式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解决。而且将接访与受理从口头答复变为书面答复,规定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告知信访人,并作为程序性的规定固定下来。 渎职等要追究责任 《规定》还将强化工作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公安机关过去由于责任不明确,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够,以致在信访工作中造成上推下卸、互不负责的现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 作风粗暴将被处分 《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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