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公安部18日正式发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举标志着公安信访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近一段时期以来公安开门大接访中提出的“人人受到公安局长接待”的模式已然写入规定,成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这一规定
共分7章47条,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制定的一部部门规章。整个规定体现了四个原则,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首先是畅通信访渠道,即敞开公安大门,方便群众信访。公安机关不仅尊重保障群众的权益,还要方便群众来信来访,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规定明确要求市(地)县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公安机关的大门要永远为群众敞开,各项规定要公开,工作程序要“阳光作业”,方便服务群众。
其次是创新工作机制。规定对比过去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更加完善规范。如,为保障群众充分的信访权益,过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两级终结制),现在增加为“三级终结”,多了一级复核机关的一个台阶,并规定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即通过开放式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解决。再如,过去公安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现在规定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告知信访人,并作为程序性的规定固定下来。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公安机关的职能中既有刑事执法又有大量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权的核心就是责任,过去由于责任不明确,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够,以致在信访工作中造成上推下卸、互不负责的现象。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从而建立起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最后是维护信访秩序。规定对接访机关和信访人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信访人依法信访,接访人要依法接访,即用规章作出双向规范,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新秩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对信访人员不得推诿、拖延,不得刁难打击报复。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刚刚公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规定还对容易引发信访事项的五种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过去公安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刚刚公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公安信访事项的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