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李沧区人民法院、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两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案———印制、传播大量“法轮功”非法宣传品的葛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5年。 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葛某先后自行出资购置刻录机、复印机,在其家中制作“法轮功
”光盘、传单、条幅等非法宣传品5000余份,在伙同他人散发时被当场抓获。 “法轮功”顽固分子孙某进行了匿藏、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违法活动。2005年5月13日,当她在李沧某小区向居民刘某散发“法轮功”宣传小册子时被抓获,执法人员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非法宣传品100余本,还从其家中搜缴“法轮功”书籍、传单、横幅、录音带等3500余份,并查获了制作“法轮功”非法宣传品的复印机等设备。 葛某、孙某分别被依法判刑的案件再次证明,任何人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行非法破坏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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