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场经济这些年来,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方便,可是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让人窝火的现象。比如,去饭店时有的酒店抛出的“谢绝自带酒水”,但酒店的酒水价格离谱,而且品种不全;再比如明明买了保险理赔时却遭遇种种“免赔条款”;更有甚者,消费者在遇到买房、购车、装修、贷款等大事的时候,对
方通常拿出形形色色的只需签名盖章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不看不要紧,越看越不敢签,怎么权利都在甲方,而责任都在消费者自己呢?这时只能感叹那句古话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确,“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消费者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近年来,一些垄断性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企业,常常利用格式条款、霸王合同严重侵害当事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少成多,已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行。”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处长任黎在接受采访时说,现代市场经济既允许交易自由和相互竞争,又要求公平诚信和信息对称(特别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既追求效率和效益,又必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既要求民主、公开的氛围和人的行为自由及独立、自主的权利,又要求对各种利益倾向、利益主体、利益集团施以统一、协调、制衡。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更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而其基础就是平等。但“霸王条款”是一种不平等契约,自然无法引导市场经济走上法制和信用的轨道。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以来,市、区两级工商部门12315举报投诉中心和合同管理机构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万余件,两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3.1万余件,而涉及不平等、霸王格式条款的占到四成之多。消费者投诉的“霸王条款”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二是金融、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是对商品房、汽车、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四是对旅游、物业管理等服务行业。
任黎介绍说,我市每年直接到工商部门消保系统投诉的案件有5000余起,其中80%与“霸王条款”有关。诸如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汽车厂商的终极责任是修理产品;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等等。
在这些不平等条款中,消费者根本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经营者则可免除自身的责任,而对消费者违约后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详细,而经营者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却只字不提,或者象征性地一笔带过,有的甚至公然称“概不负责”。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一、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二、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所以,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这样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
“霸王条款”缘何得以肆虐呢?任黎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法律规范,其次是市民法律意识薄弱以及政府重视程度、查处力度不够。调查显示,56.2%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会仔细阅读合同,考虑是否合理,另有8.4%的消费者还会请律师或行内人士检查。但是,超过三成的消费者只是大概浏览自己关注的地方无大碍即可,这种求快和随大流的心理,极容易掉入陷阱。因此,在阅读合同条款的时候,消费者应保证足够的时间,而且定要倍加小心,特别是不要遗漏附加条款里的事项,若遇到用词生涩、难以理解的合同,可请教专业人士,不能光听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另外,八成以上的消费者希望政府给予更多的监督。而六成以上的消费者希望工商部门拟订规定、制定制度。为了有效地遏制霸王条款,政府可要求格式条款合同必须经审查备案后才可使用,并在履行中接受监督。监管部门强化措施,督促“霸王”企业改进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氛围,同时也是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保证。值得庆幸的是,在我们岛城,这种不利的局面正在迅速好转。10月1日起,《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将正式实施。据任黎介绍,市工商局为此《办法》的起草做了大量调研工作,而且,目前已经制定了包括机动车买卖、商品房买卖、家具买卖以及公路委托配载货物运输在内的11个合同示范文本。任黎透露,目前,市工商局正在加紧制定其它行业的示范合同文本。下一步,市工商局还将联合市消协、市企业信用协会以及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对全市重点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这意味着在岛城消费领域,一场“除霸安良”的立体战役即将打响。
专家认为,《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是我市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不但能给“霸王条款”戴上“紧箍咒”,而且给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了一项衡量尺度,哪些条款可以、哪些条款不行,大家一目了然。首先,《办法》对合同格式条款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提出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三类情况的具体内容;其次,《办法》规定,对房屋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通信服务、旅游、运输、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等九种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实行加注标记的方式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提供方在使用该合同文本前,到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任黎告诉记者,这些合同的使用,必须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防止和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发生,维护对方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加注标记的,或者擅自修改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加注虚假标记的,工商部门将进行相应处罚。
新闻背景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董娜
“霸王条款”案例点评
案例一、电信垄断欺人太甚
前些日子许先生买了部新手机,售货员拿出事先印好的协议让他签字,许先生提出要对某些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但是被售货员拒绝———你要入网,没有修改合同的份,只有签字的份。现在虽然许先生最终在那份格式合同上签了字,也用上了新手机,但是他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至今耿耿于怀,比如合同中规定:″为了改善网络通信质量,甲方对网络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可能导致乙方通讯中断,对此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通信网络整体升级,导致本入网协议无法履行,在乙方转到甲方其他网络时提供优惠,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退”、“乙方申请停机或者因欠费被停机期间,应照常缴纳每个月的基本月租费”等等。
专家点评:作为电信服务企业,消费者花钱购买的就是服务,而在入网协议中事先加入对于质量瑕疵的免责条款,并且排除了自己不能如约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平等权和获得赔偿权。而“停机期间,应照常缴纳每个月的基本月租费”,如果从用户占用网络资源角度看收取月租费还能理解,但在停机期间,消费者未享受公司提供的附加业务(功能),却要求交纳附加业务(功能)费,则有欠公允。
律师观点(山东信中律师事务所赵德鹏律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众所周知,我国的电信属于垄断行业,消费者与电信企业地位实际是不平等的,因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就如本案所述的“消费者在停机或者因欠费被停机期间,仍然要缴纳月租费”等条款,这些条款中权利义务不对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二、车险:投保容易理赔难
今年2月份,刘先生正在市区行车,一辆货车迎面驰来,两辆车撞在了一起。经交警认定,货车负全责。等刘先生修好车,拿着4300元的单据找货车司机“报销”时,对方却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无奈之下,刘先生只有跑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搬出了自己的保险条款,上面写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保险公司人士指着该条款建议:可以先向法院起诉,立案后,保险公司才可能出面来理赔。
“没有肇事司机的准确地址,法院不予以立案。保险公司提供的获赔方式,根本行不通。”刘先生气愤地说,“早知道还不如自己负全责,理赔也没那么困难。”
专家观点: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刘先生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理赔。
律师观点(山东信中律师事务所赵德鹏律师):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肇事方要求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获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肇事方代位求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该条款明显是一种霸王条款,是在人为地给被保险人设置理赔障碍,它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