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7岁的小女孩栾某跟随父母到超市,却被自动扶梯挤断脚趾,栾某起诉索赔3万多元(包括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栾的家长和超市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
2003年10月3日上午,7岁的栾某和父母及姐姐到李沧区一家大型超市
买书,超市扶梯接头处有一大裂缝,小栾一不留神将脚掉进裂缝,导致右小趾趾骨骨折,右足背皮肤裂伤。庭审中,小栾的母亲描述了这次事故给女儿带来的伤害,她说小栾出院后再也不敢乘坐电梯。
超市的监控录像没有拍到小栾受伤时的情景,工作人员解释,当天小栾在电梯上逆向玩耍,工作人员出面制止,可调皮的孩子离开一会又转回到电梯上,小栾沿着下行的扶梯往上爬,她的姐姐拽着小栾往下拉,导致她在电梯上摔倒被挤伤,并且当时两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在现场。超市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小栾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父母应对她负有监护的职责,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因此事故中小栾父母应承担四成的次要责任,超市承担六成的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精神赔偿一项,根据实际损失,小栾获得了7千余元的赔偿。(赵黎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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