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刚刚确诊出生病就去保险公司投健康保险,并一口气投保20份,希望能获得巨额保险金。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因刘女士对保险公司隐瞒病史,一审驳回刘女士的索赔16万元的请求。
2002年8月到2003年3月期间,刘女士分3次购买了20份康乃馨女性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刘女士缴纳17800元,保险金额合计20万元。2004年2月15日,刘女士经市立医院核磁共振检查出脑膜炎,在进行脑膜瘤开颅切除术后病愈出院。脑膜瘤属于重大疾病,是康乃馨保险里包括的项目,刘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16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表示,刘女士2002年8月30日第一次投保,而2002年8月11日就曾因头疼、恶心、呕吐5小时在医院做过CT,当时的诊断结果为头疼待诊。8月13日,她又在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确诊为脑膜瘤。但半个月后投保时,她在“最近六个月是否有任何身体不适症状或体征”,“在过去2年里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检查、手术或其他治疗”在询问事项栏里都填了“无”。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的投保有明显的逆选择倾向,公司不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还可以不退还保险费。为了获得16万元保险金,刘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应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刘女士在投保时对健康询问事项做了虚假陈述并签名确认,可以认定是故意隐瞒事实,违反了《保险法》规定,驳回刘女士请求。(赵黎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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