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为避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老乡法官”对“老乡疑犯”进行照顾等不公平行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率先实施了审案“避籍制度”,该制度规定:全市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自己籍贯地各类案件的审理(8月17日《大河报》)。 显然,这是一个看上
去很美的规定。可惜的是,只要稍加品味,其“多余性”、“无用性”乃至“作秀性”便纷纷从美丽的外表中渗透了出来。 判断司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应该以“关系”是否“特殊”到足以影响司法公正为标准。笔者以为,同乡关系不应属于此种“特殊关系”之列。按照焦作法院的规定,“避籍”制度在中院避到县(区),在基层法院避到乡(办事处)。可是,“焦作法官”对“焦作疑犯”,“河南法官”对“河南疑犯”,难道就不叫“老乡”,就不需要“避籍”了吗?而同为中华民族的“血肉同胞”是否也应当回避呢?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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