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王女士咨询:2003年她与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购房意向书并缴纳了十万元购房款。在意向书中,约定了房屋单价及总价、建筑面积及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等内容。但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却提出“必须购买车库”,否则便不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的这种要求是否合
理? 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良答:开发商的行为是没有依据的,可以视为一种违约行为,王女士有权拒绝开发商的无理要求。因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如果想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就必须征得王女士同意。否则,开发商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