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丈夫诉讼请求
南阳市方城县的石磊2000年8月份和妻子签订了一份《生育协议》:妻子必须在两年内给他生个孩子,否则就付
给石磊7.85万元。
2004年12月,石磊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妻子赔偿自己7.85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石磊的诉讼请求都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起河南的首例生育权官司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在面对如何保障男性生育权的问题上,法律专家们无不谨慎地表示,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法律应该尽可能少地参与生育权纠纷。
夫妻签下《生育协议》违约妻子要付7万多元
2005年6月14日,南阳市方城县的石磊拿着判决书和夫妻俩签订的《生育协议》找到记者,讲述了他和妻子从签订《生育协议》到最终走向法庭的事。
5年前,离异的石磊和比他小16岁的阿岚登记结婚。今年已45岁的石磊当时在县城开了家公司,阿岚是他公司的雇员。
因两人的年纪相差比较大,再加上石磊有过婚史,阿岚的父母当初怎么也不同意这桩婚事。但父母的反对没能阻止两人的相爱。2000年4月21日,两人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第二天,阿岚主动提出到濮阳去打工。她告诉石磊:“等我们挣到了钱,再补办一个隆重的婚礼。”听了阿岚的话,石磊很感动。在阿岚去濮阳打工之后,他也去了郑州打工。几个月中,两人在郑州和濮阳相约见过几次面。
2000年8月,阿岚给石磊打电话:“我的胃病犯了,什么也不想吃,还老吐酸水。”有经验的石磊怀疑妻子有了身孕,于是让阿岚回到方城县医院做检查。
医院的检查很快出来了:阿岚已经怀孕50多天了。阿岚听到消息,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很焦急。她对石磊说:“我想工作几年再要孩子,咱们把孩子做掉吧。”
石磊一听坚决反对。他告诉记者:“我与前妻生有一个女孩,离婚判给了女方。我当时离婚的理由之一就是想要一个男孩,能传宗接代。再者,我们的爱情也应该有个结晶了,况且我的年龄也大了,以后想要也困难了。”
听了石磊的话,阿岚的心也软了下来,她说:“这样吧,两年之内我一定给你生个孩子。”石磊说:“你空口无凭,咱们签个协议吧。”阿岚说:“我也不知道咋写的,你写吧,我给你签字。”石磊强调说:“谁要是违约,就赔偿对方7.85万元。”
石磊向记者出示了这份《生育协议》,上边写着:“夫同意堕胎,妻愿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或付给夫生育权安慰金柒万捌仟伍佰元整,2000年8月15日。”协议上有两个人的签名。
第二天,夫妻俩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做了堕胎手术。阿岚在家休息了一个月之后,又回到了濮阳打工,两个人又开始了牛郎织女般的生活。
两年内妻子未怀孕丈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转眼几个月过去了,阿岚的肚子依旧平平。盼子心切的石磊很是着急,他多次暗示妻子,注意履行协议,但阿岚的回答是:“不要急,到时候我一定会给你生个胖小子。”
但令石磊想不到的是,他等来的却是一纸离婚诉状。2001年2月13日,阿岚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后经过朋友劝说,阿岚撤诉。2002年9月30日,阿岚再次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02年11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妻子两次提出离婚,对石磊打击很大。石磊整日拿着那份《生育协议》发呆:“她欺骗了我!她欺骗了我!不给我生孩子,我要让她付出代价,赔偿我的损失!”
2002年12月19日,石磊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阿岚怀胎生子,并赔偿侵害生育权的精神损失费7.85万元。方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石磊诉称:“我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的所作所为侵害了我的生育权。夫妻组合成家,怀胎生子是家的基本职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当初的承诺,判令被告怀胎生子并赔偿侵害生育权的精神损失费7.85万元。”
被告阿岚辩称:“我是在原告许诺给我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我发现上当受骗,就外出打工。因我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未建立夫妻感情,怎么谈得上生儿育女?依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我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被告阿岚还称,协议上的姓名是她本人签的,但协议的内容与签名不是同一天写的。协议的内容被告不知道,协议上的签名是她在不知协议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的。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丈夫诉讼请求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生育权的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愿生育均可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生育义务,怀胎生子,被告不愿生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7.85万元,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故依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怀胎生子的诉讼请求。
石磊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3年6月13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生育纠纷,应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不是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2005年7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石磊和阿岚均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石磊至今一直未办准生证而且石磊在一审庭审时将赔偿金7.85万元变更为1万元,未交诉讼费。
法院认为,侵害男方生育权利的主要情形为: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等行为,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于2000年8月发现怀孕,但就堕胎一事,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并且一同去医院做的人流手术,故被上诉人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生育权。至于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与本案侵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审理。
上诉人虽然在庭审时将赔偿金由7.85万元变更为1万元,但仍未主动交纳1万元的诉讼费用。故法庭对上诉人的赔偿请求部分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属生育权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生育方面的规定,原判仅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虽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但判决结果正确。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丈夫表示将提出申诉妻子再次起诉离婚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石磊表示,他将保留对法院的终审判决提起申诉的权利和对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被问到为何没有交纳诉讼费时,石磊的回答是:“对于交不交诉讼费,我心里很矛盾。因为要求赔偿7.85万元,诉讼费就要3000多元。我怕官司打赢了,执行不了。这样的话,3000元诉讼费也打了水漂。”
让人感兴趣的是石磊在《生育协议》中提出的赔偿金额是7.85万元,为何赔偿金额是有零有整的一个数字?对此,石磊的解释是:“结婚前,阿岚花了我3万多元,婚后又花了我4万多元。要求赔偿7.85万元,其含义是‘妻子霸道欺负我’的意思。”
而本案的另一个当事人阿岚则告诉记者:“我根本没有花他一分钱。此次诉讼期间,我再次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目前我已经接到了判决我们离婚的一审判决。”
男性生育权如何维权法律不应过多参与
这起河南首例生育权官司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男性的生育权没有明确的界定。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关于生育权官司,案例其实并不少,但是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协议》,并因一方违约提出诉讼,在全国都是首例。
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无论男女均享有这项权利。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问题是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这一矛盾究竟应该怎么解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在生育权问题上应该更谨慎一些,法律过多地参与生育权纠纷并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而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这位人士认为,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解决,而不是在法庭上。换言之,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问题,不应该过多地由法律来调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首席记者 郭启朝/文图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