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至首次开庭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作开庭前的准备期间。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阶段应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做好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在程序方面的准备包括:认真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的仲裁文书;按时选好仲裁员;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
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在实体方面的准备包括:一是提交证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开庭时必须携原件出庭以供质证。二是提出答辩或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阐明意见。答辩仅是反驳或者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就同一个争议事实反过来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且希望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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