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4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金威向东金峰)一位驾车人在危险路段行驶时坠沟死亡,因没有在该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存在管理瑕疵,于5日判决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2005年4月24日晚,日照市的康某酒后骑着摩托车沿当地一公路回家,由于所行的路段前方由四车道改
为三车道,康某驾车直行时驶出了路面,坠入路旁排水沟内,当场死亡。康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段由四车道改为三车道,而公路管理部门却没有在该处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对康某的死亡应予赔偿。而公路管理部门认为事故责任在于康某自己,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未在事故发生地点四车道改为三车道处设置警示标志,且排水沟的水泥构筑石块出现位移,没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而康某酒后驾驶,没有戴安全头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双方对此判决结果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目前,公路管理部门已在事故发生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对排水沟内构筑石块移位情况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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