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钱某是同事,因为一点琐事产生了矛盾。钱某冒用公司的名义给我父母打了一个电话,说我在北京出交通事故了。闻讯后,我父母从千里之外的老家赶到北京,结果发现是钱某搞的鬼。我父母来回损失了3000多元,且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请问:钱某应赔偿我们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吗? &nb sp; 律师解答:钱某应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函、电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使他人财产、名誉收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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