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们买房时,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直到现在,车库的产权证还在开发商手里。”“决定小区事务要求我们业主中三分之二的人通过才行,可没通知到我们就算我们弃权,这种做法有没有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而开发商却认定业主只能是购房人,不能是夫妻二人。”
随着《
物权法》草案在民间征集意见的推进,城市小区物业的各种纠纷再次凸显出来,住着用毕生积蓄买来的房子,却因为物业纠纷生一肚子气的老百姓,开始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物权法》上。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发起的国内第一个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00多名政府官员、专家和小区业主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希望即将出台的《物权法》能解决房产配套设施的权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物业费的分摊以及业主权益等问题。
配套设施究竟归谁所有
刘先生住的北京现代城小区有7000多平方米的公共设施,业主入住后却要先交费才能使用。后来得知,这些本该由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被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与开发商一纸协议而占据,里面的幼儿园、自行车停车位也已变成一些部门的创收项目。“附属建筑和主建筑的关系是皮和毛的关系,皮都不存在了,毛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刘先生认为,小区内的建筑附属物也应该归给业主所有。
配套设施权属究竟应当法定还是约定?目前《物权法》草案实行的是约定原则。
一些业主认为,约定权如果被政府和开发商共同占有的话,业主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切实保障;而如果配套设施可以约定,那么开发商也完全可以不让业主来使用配套设施,或者用很高的价值来阻止业主使用这个设施。
从对业主物权归属规定的质疑不难看出,草案中的界定原则和业主的实际权益的维护之间还有距离。对此,法律专家和律师各有看法。
民法专家何山教授认为,谁购买了房子,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自然就应属于谁。但现实中有的配套设施不是家家户户都用的,如车库,就需要约定这个原则,这也是对附属物所有权归属的积极补充。
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律师也认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有约定的自由。但他表示,如果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允许自由约定,它的效力必然会受到挑战,也会产生新的纠纷。他认为,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归属上有明确规定,然后再有约定。
孟律师的观点也似乎得到了印证———现代城小区的刘先生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模糊的问题,在北京市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提出,地下车位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销售给业主,它是住宅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后来他得到了答复,说地下车库作为共用设施归业主所有没有法律依据,这在一个方面也凸显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
然而也有与会者表达了不同看法。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的林?教授认为,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因为有许多设施实际上都具有公共性质,把这种具有公共性质的部分交给开发商更好一些,更便于管理,也可以降低房价的成本。
另外,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还不能解决业主即将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完善。百旺家园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吴先生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除了停车的需求外还有商业、公共娱乐、邮政、金融等方面的需求,《物权法》草案对于将来公民必然产生的某些住房所有权和延伸的权利要有预见性。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