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大学出台了《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其中一项内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这意味着因生育需要申请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及时离校后,学校还会继续保留其学籍,而不再像以往那样
,简单地劝其退学。规定同时指出,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满后,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院(系)到主管部门按自动退学办理手续。
该规定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各路媒体的竞相报道,一些媒体以“在校女学生可以休产假了”为标题来描述此规定。如何看待此项规定?它将给高校管理带来哪些冲击?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教育部表示不予干涉
今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予以解禁,这表明对高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不再做任何特殊限制。而苏州大学随后出台的规定,是国内高校对教育部规定的第一次正面回应,它对新规定虽没有涉及但能够自然延伸的事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该校规定的出台,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有关人士表示,教育部规定中已经取消了大学生擅自结婚需办理退学的条款,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结婚生育等事项应该按照婚姻法办理,所以只要各个高校的措施不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不予干涉。
“休学”不等于“休产假”
苏大的该条规定,被许多媒体报道为:“女大学生也可以休产假了”,对于该休学条款是不是休产假,记者采访了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巫教授认为,大学生因生育需要申请休学和国家规定的休产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国家法律赋予已劳动就业人员的一种权利和福利,在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一般不变,是“假期”;而女大学生因生育需要休学并不是一种福利,是因为生育影响了正常上学,要通过分阶段学习的方式来完成学业,这是高校实行的一项灵活措施。学生生育期间的一切费用、责任,学校一概不管,都由本人承担。
另外,负责制定该规定的苏州大学副校长殷爱荪表示,此次学校制定这款规定,完全是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等规定的具体落实措施,并不存在“允许”的说法。对于怀孕学生一概以休学的规定进行管理,并非是让其休产假。
规定会导致“校将不校”吗?
对于苏州大学的该项规定,社会各界的观点也有所不同。“我觉得这项规定很好,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真正将学生当作一个主体而不是管理对象来看待,尊重了大学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大三的侯同学如是说。但她同时表示,自己不会选择在大学期间结婚,因为那样做太分散精力。一些学生家长则表现出了预料中的担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家长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是让他们来读书,当然不希望出现结婚生育的情况,否则学校变成什么了?
对于这种观点的分歧,教育部法制办主任孙霄兵说,结婚生子是每一名适龄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学生也应该有,解除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并不是鼓励学生滥用此种权利,而是对大学生作为一名成年人行使自身权利的理性与能力的尊重与信任。
巫昌祯教授认为,在上个世纪50年代,高校就没有对学生的结婚生育事项做禁止性规定,只要学生不影响学业,可以自行安排结婚生育事宜。而且即使现在放开了关于大学生结婚生育的禁令,选择结婚生育的学生也不会占主流,因而不会对高校管理产生不利的后果。只要对社会无害、对个人有利,高校就不应该管,这也是体现一种人文关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研究所所长郑晓齐教授认为,苏州大学的这个规定是社会转型期个人权利意识强化的标志,和其他一些改革措施一样,例如放宽上大学的年龄,过几年回头看看,就不会这么奇怪了。
高校管理需进一步改革
对于该规定是不是会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影响,孙霄兵认为,新的规定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围绕着对学校功能与职责的认识与定位展开的,本身都不应当成为问题。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因此,学校既不应当有干预学生基本权利的职权,也没有履行教育以外义务的责任。从长远看,随着我国各种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逐步健全,学校现有的许多社会功能必然要逐步从学校中分离出去,按照这样的改革思路,很多问题是很容易得到理解和逐步解决的。
郑晓齐教授也认为,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整体来说相对比较落后,与法治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近年来已经有所改变,但是改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教育部规定以及苏州大学的规定就是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产物,体现了教育部门观念的转变和法律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但是苏大的这项规定也会给高校现有的学生管理体制带来一些问题,例如与休学相关联的学籍管理,住宿管理规定等是否也要做出调整,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逐步完善。他同时还希望,通过苏大的这种举措,能够促进高校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法治社会是一个选择的共和国,就如一个超市,货架上提供了很多货品,供顾客选择,顾客有了选择权,才会觉得逛这家超市比较舒服。苏大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是给学生提供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自己选择结婚或不结婚、生育不生育,这本来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作为学生管理机构的高校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要做的,是为学生提供可供选择的渠道,而不是限制或者禁止学生的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这样的看法。他同时还谈到,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并且也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要做的是如何积极的引导,以及对一些可能出现的结果的预测和应对,而不是一味限制学生的合法权利。(作者:马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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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