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答记者问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记者12日就这一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采
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问:什么是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答: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问: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
旧的征地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补偿的随意性也较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等级、区位等多种因素,计算征地补偿费用更加精确、科学和合理,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指导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二是同地同价原则,相邻区域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三是协调平衡原则,在同一个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应相衔接;新标准应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四是公开听证原则,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问: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还是区片综合地价,应该如何选择?
答:由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与现行法律衔接得比较紧,应该说适宜性比较强,各地都可以实行。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受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限制,目前还难以在全国全面推行,比较适宜于大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根据以上考虑,国土资源部规定,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如何确定?与过去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何衔接?
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和年产值倍数法等进行测算,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测算。鉴于单一用一种测算方法有其局限性,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国土资源部提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要采用多种方法合理测算,在两种或三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确定。
为避免引发社会矛盾,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还要注意对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借鉴,做到新老标准合理衔接,平稳过渡,防止大起大落;同时要不断关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和完善。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