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青岛唐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与胶州市马店镇农村信用社经济纠纷一案,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02)胶执字1799-178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2)胶执字(2002)字第1799-17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将胶国用(2001)字第070010号、地号H7-55-6-1宗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青岛富海龙水产品有限公司。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和青中法[1999]19号文等有关规定,限期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天内持胶国用(2001)字第0700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即行注销胶国用(2001)字第0700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通知胶州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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