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业劳资纠纷引人关注
据《金陵晚报》今日报道,江苏首例、全国罕见的东航两机长辞职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昨天,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决: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为两机长丁健、府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两机长各向原所在单位东方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款100万元人
民币。
背景缘由:机长交辞呈未获批准
2004年7月,两名有多年飞行经验的民航机长以身心疲惫为由向东航公司提交了辞呈,东航公司未予同意。一个月后,两机长未再前往东航公司上班,东航公司亦停发了两人的各项工资待遇,但未与两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即移交人事档案。
根据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附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2月作出裁决: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合同由2004年8月13日起解除;两机长各一次性赔偿东航公司培训费用30余万。东航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法律分析:机长单方面解约属违约
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劳动合同?东航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界定?法院认为,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合同符合劳动自由的基本原则。两机长已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符合《劳动法》规定,因此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
法院同时认为,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由于两机长签定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两人的服务期限应为两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止。现两人提出辞呈已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中国民航总局于2005年6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即“为尽快解决目前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对2005年3月1日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原则上按100万作为对原航空公司的补偿”,认为两机长造成的各项损失可以确定为100万人民币。
律师点评:飞行员职业十分特殊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桦表示,由于民航飞行员职业十分特殊,其飞行作业关系着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飞行员也像其他职业劳动者一样自由更换工作单位,极有可能给民航飞行的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工作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杨律师同时表示,限制毕竟不是禁止。对于各方面效益更好的航空公司来说,200万元即能签来两名经验丰富,服务年限尚长的机长,这个账无论如何都是划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