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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新闻网  2005-08-12 05:08:31 
 

    青岛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案件经查实,将对举报人按罚款额的20%给予奖励

    本报讯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杜绝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和不合理开支,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劳
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并下发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举报奖励办法》。今后,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均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案件经调查情况属实,将对举报人按罚款额的20%给予奖励。

    该《办法》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违反医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均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或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超出定点服务范围,擅自承揽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业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为套取结算指标,有意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嫁职工个人负担的;

    六、搭车开药、串换药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药品或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八、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九、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十、将生活用品等纳入参保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支付范围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目前,市劳动保障局已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举报点,具体承办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举报电话:85775181、85756030;举报箱:青岛市福州南路9号一楼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内;举报点:青岛市福州南路9号二楼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处。(本报记者刘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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