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交规采用“加重处罚”单方事故将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醉酒驾车出小事也重罚 明确规定11种全责行为7种情况不能“私了”
自9月1日起,对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将执行新的处理标准。新规采用
“加重处罚”原则:酒后驾车、非司机驾驶,罪加一等。这是记者昨日自北京市交管局获得的消息。据了解,自9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采用“加重处罚”原则
新旧规定的一个重要区别为:新规定详细规定了53种具体情形,囊括了日常驾车出行有可能碰到的各种情况,明确规定只要一方驾驶车辆闯了红灯、擅入人行道撞了行人,就直接承担全责。
新规采用“加重处罚”原则,如果在甲乙同责的情况下,甲喝了酒,或者是没有驾驶证,那么,甲就由原来的同等责任上升为主要责任;乙相应由同等责任降为次要责任。
11种行为负全责
新的简易处理程序规定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即“私了”的条件,还明确列出了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何种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其中规定,11种行为要负全责,包括闯红灯、闯入逆行发生事故、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等,这些负全责的行为与不久前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中规定的基本相同。
7种情况不能“私了”
《规定》要求发生交通事故时,下列7种情况之一不能“私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4种情况不适用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4种情况不适用调解: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