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王先生是某贸易公司的老板。今年2月,公司派司机老赵和业务员小孙一起去送货收货款。二人很顺利地将货物送到,并且收齐了10万元货款,之后开车返回。按
照公司规定,收到货款后,他们应到最近的银行将货款存入公司帐户,可他们没有这样做,而是将货款放在了车上。在返回的路上,他们来到一家酒店喝酒,喝完酒后才发现,10万元已丢失。二人立即报案,可案子一直没破。    王老板将老赵和小孙告上了法庭,要求在10万元未找到以前,他们二人应承担货款丢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老板认为,因为公司经常派人出去送货、收款,因此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凡是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知道。老赵是司机,职责中有一项为“协助业务员收款、送货过程中的资金及货物安全”;小孙是业务员,职责之一为“收取货款,并保证资金及货物安全,货款及时缴入银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和小孙接受公司委派送货,在收到货款后未及时入帐,没有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尽心尽责,致使货款丢失,他们二人对此负有过错。老赵作为送货司机,有协助保障资金安全的职责,对丢失货款应承担次要责任;小李作为业务员,对资金安全的保障负有更多职责,应对丢失货款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在刑事案件暂未侦破前,并且未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涉嫌人员的情况下,王老板要求老赵和小孙承担丢失货款的民事赔偿要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老赵赔偿货款4万元,小孙赔偿货款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