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后,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出租方将租房者王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原告没有房产证,无权处置房屋为由,判定双方的租房协议无效。 2000年1月1日,被告王某租了某公司在昌乐路文化市场的一处房子,租约3年。随后,原告发现王某违背协议中“不得转租房屋”的规定
,就要求被告腾房。被告认为,进入出租房的是自己的合作人,自己并非违约,两人因此闹上法庭。法院调查发现,原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无权处理该房,而且原告的公司已在1998年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此双方签定的合同都应该视为无效合同,被告须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近日,法院做出判定,王某腾房。记者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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