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河南省郑州市某工商局因在一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被合同另一方推上法庭后,某工商局却以本案所涉工程费用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作为自己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行政机关向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469878.69元并支付有关利息的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在最后付款期限到期之后,尚欠469878.69元工程款未付。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现在,因被告所需行政拨款正在接受国家的正常审计,所以,被告目前无法支付工程款。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形成的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接受审计之行政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