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8月8日,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分成了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种情况。对于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外资放开的,《决定》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并在股权比例和相关领域等方面对民营
企业进一步放宽;《决定》还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一些领域的国有文化单位股份制改造;对于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业务等领域,《决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决定》规定,在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领域,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但在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有线电视接入网建设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领域,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另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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