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苏彬大学毕业后,被一家企业招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这家企业提出与他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前提是试用期为3个月。 在试用期间,苏彬的热情很高,努力地去执行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但由于实践经验不足,他在工作中出现了不少失误。3个月试用期刚过,该单位的领
导集体研究做出决定:鉴于苏彬在工作中屡次出现失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苏彬解除了劳动合同。 “单位做法合法吗?”苏彬就此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过监察人员调查发现,该单位的决定违法。从表面上看,单位是由于苏彬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而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的决定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单位此时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和苏彬解除劳动合同。通讯员姜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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