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切实解决山东城市困难群体治病就医难问题。
山东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救助对象是:山东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员;山东城市低保对象中
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是: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或规定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内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其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给予按比例减免。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是: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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