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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住房投诉 居民房屋质量投诉限时解决
青岛新闻网  2005-08-06 10:06:03 大众日报
 

  居民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投诉将有章可循。今天记者从青岛市建委获悉,该市正式出台《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一般投诉要在30日内给市民答复,复杂投诉最长也不得超过60日。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不少青岛市民在投诉时存在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缺乏专
业知识,同时有一少部分投诉存在责任主体处理不积极、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心理预期过高等问题,致使市民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为此,该市制订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的范围、质量投诉协调处理的程序和办理时限以及开发、建设、监理等各相关方处理投诉的责任。

  据青岛市建委有关人士介绍,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青岛市新出台的《规定》要求,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青岛市民均可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信访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反映。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则要根据投诉的不同情况处理,对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在处理时限内予以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对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根据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 刘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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