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以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据了解,这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根据《规定》,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有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当赔偿义务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时,由赔偿小组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关于追偿的数额,江苏省法院系统是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具体细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的数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规定》还设定了对于被追偿人的救济程序,在追偿决定作出前,追偿工作办理机构应当就责任承担、追偿数额和给付方式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追偿人也可以要求减免赔偿责任;被追偿人对追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所在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偿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据介绍,江苏高院曾将《规定》初稿在江苏法院网上进行公示,在1个月的时间里,共有525名法院工作人员发表意见,其中赞成的占大多数,不少法官认为“不加以管束就是放纵”,也有部分法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严苛,会让我们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畏首畏尾”。
对于江苏高院的《规定》,行政法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君教授认为,江苏高院首先拿自己开刀,对于增强司法者的责任心,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保证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他说,国家赔偿中的追偿程序是指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对象的参与下,代表国家行使追偿权,实施追偿活动应遵循的有关步骤、方式、时限等的总称。追偿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正确、正当行使国家追偿权,切实保护被追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追偿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必要的、具体的规定。而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部门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办法中,对追偿程序也只作了“另行规定”或者“参照其他规定办理”的说明。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追偿制度的贯彻执行。江苏省此次出台比较详细的制度,对于追偿的立案条件、办理机关、被追偿人的救济权利和执行方法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种因法官出错而导致国家赔偿时个人也赔的做法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
杨小君同时指出,国家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虽然江苏高院在本省的法院系统建立起了追偿机制,但只是局限于一个省的范围,对于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如行政机关、检察院和公安局以及监狱劳教机关,如何落实国家赔偿中的追偿问题,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本报北京8月5日电 作者: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