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海淀公安分局看押的“在逃通缉犯”,一年后,以公安机关“违法抓人”为由,将海淀分局及其所辖的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我没有犯罪,现已经撤销的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当时纯粹是遭人陷害所致。”昨天的庭审结束后,来自安徽省安庆市的原告李国芳说,他自己原
来也是安庆市的一名警官,因在职期间得罪原市公安局局长吴三九(现已判刑),被吴非法炮制成“通缉犯”并被上网通缉。
为此,李国芳于去年3月进京上访。但是,就在他住进万寿路地震招待所的下午,3名干警冲进房间,以李为“网上通缉犯”为由将其铐住。
突然被抓的李国芳,当即向警察申辩,说自己到北京是为了逃避迫害、寻求申诉的。为证明自己无罪,李国芳提请办案人员向原籍咨询,是否有“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和“逮捕决定书”。结果,在办案人员索要无得的情况下,对方不得不临时补办“拘留通知书”。
至此,办案人员只能依据网上信息和所谓的“拘留通知书”,在核实了身份、姓名、籍贯等信息后,对“通缉犯”先是现场盘问,后转入刑事拘留。
“这之中,警用械具一直在身。”李国芳说,海淀警方的处理决定于法无据。因此,他要求海淀警方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原告的诉求,昨天,海淀公安分局法制处的两名警官,在代表警方出庭时并不认同。她们认为,警方所做的一切,是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规定,同时又有《在逃人员信息登记》的事实依据,至于因伪造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而造成的后继责任,应归责于原籍公安机关。
在回复原告所说的“非法使用警械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她们说,警察对于在逃人员,完全具有依法行政、依法制裁的权力。
由于控辩双方互不相让,并且原告不愿当庭和解,海淀法院宣布,对此案择期宣判。(江金骐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