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蒋某为达到扒窃犯罪后“拘留所不收”的目的,故意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艾滋病毒反应呈阳性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这样的“艾滋病扒手”,令抚顺反扒刑警们颇感无奈(8月4日《华商晨报》)。 这位扒
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居然拿生命来开玩笑,这不但是扒手的悲剧,更是法律的悲哀。 法律是公平的艺术,文明的使命告诉我们应该对弱者“网开一面”。适当给法律地位上的弱者一些特权,在基本的法律条款中增加一些特例,这也是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表现。 但法律的特例也给人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宽待”弱者,本来是为了追求更大意义上的公平,但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使自己在犯罪之后“突变”成法律上的弱者,从而享受弱者待遇,这又将制造新的不公平。 虽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应予以收监执行,但像这种“突变”成了艾滋病人的罪犯,难道就不让他们就医了吗?这又怎样体现人道呢? 另外,这些犯人身上携带着高危的艾滋病病毒,万一出去后对其他人群恶意传播,后果将不堪设想。 如何建立相关的制度来给骗取“法律弱者待遇”的罪犯以相应的处罚,从而获得矫正后的公平正义,以及如何加强宣传去预防骗取造成的悲剧,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孟桢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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