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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强制婚检风波凸现政府部门间立法冲突
青岛新闻网  2005-08-05 05:52:49 中国新闻周刊
 

  政府部门之间的口角,源于法律之间相互抵触。而法律的抵触,却让政府部门和民众无所适从

  ★ 本刊记者/李杨(发自哈尔滨)

  伴随着一阵激烈的争吵声,一对青年男女跨进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的大门。男子排队挂号,女子在一旁压低了声音嘟囔着:“国务院都说婚检自愿了,凭什么你要强迫我?”

 
 “怎么是我强迫你,明明是省里下了文件嘛。”男答。

  “到底是国务院大,还是省大?”

  “较这个真儿有什么用?再说,检查一下也没什么坏处!”

  “要是查出毛病,是不是就不能结婚了?”

  “当然不是。报上不是说艾滋病人都结婚了嘛。”

  “那结婚登记凭什么要出示医学检查证明?”女子反问道。

  一旁打扫卫生的医院清洁员见状,扑哧一声乐了,扭头对一个“白大褂”说,“这几天净看见打着架来婚检的了。”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于当天开始实施。《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通过省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孙冬韦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黑龙江省推行的强制婚检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选择。

  她强调,即使查出这四种病,法律也不禁止结婚,而是建议暂缓结婚。

  那对恋人告诉记者,他们是大学期间恋爱的,目前同在哈市一家私营企业供职。

  “我不是不愿意检查,谁会对自己和家人健康不负责呢?但我们俩都刚在单位做过体检,很健康的。”女说。

  男子说,“其实,我也对强制的做法很反感。”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有几个朋友是2003年10月以前结婚的,那时虽实行强制婚检,但他们都没做。“托托人,花点钱就混过去了。”

  “大家都说婚检是走形式,再说,要是有性病也早传上了。”女子笑着说,“婚前性行为现在已经非常普遍了。”男子把头转向记者,“但是检查一下有没有遗传病,对今后生育也是好事。”

  “那叫孕检,不是婚检。再说,也应该自愿而不能强制。要是强制在卫生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院交钱检查,还生出了有问题的孩子,政府负不负责?”女子说。

  采访演化成了这对新人的辩论。

  不一致的政府口径

  记者就强制婚检问题先后走访了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大,和《条例》刚出台时相比,这些官员们的口风紧了。

  卫生厅新闻处王莹、龚南红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7月21日傍晚接到省政府的通知,强制婚检问题一律不再接受采访,请记者找省人大。”

  民政厅新闻发言人孙振东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省人大制定的,你们要采访就去找人大好了。”旁边一位工作人员小声对记者说,“最近老有记者来采访,之后就报道我们民政厅和卫生厅态度怎么怎么不一致。”

  接着,记者来到省人大,新闻办主任姜洪波在电话里说:“这个问题请你们采访民政厅和卫生厅两个部门,我们省人大能说的都已经说过了。”正如民政厅那位工作人员所言,“现在大家都不敢说了” 因为省里各部门打架已经打到了媒体上。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姜相春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实行强制婚检是出于对人口质量的担忧。她援引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指出,2004年中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对此,民政部门在当地媒体上给予了回应。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说,民政部门还是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婚检自愿,不执行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强制婚检政策。民政部门事先也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因此《条例》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

  记者致电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说,结婚登记只需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两寸合影即可。当记者问及是否需要医学检查证明时,工作人员明确回答,“不需要,目前我们没有接到上级的有关通知。”

  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文

  政府部门之间的口角,源于法律之间的相互抵触。

  “这其中既有全国人大立法和国务院立法的冲突,也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冲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也就是说,婚前医学检查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即所谓的强制婚检。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后者并未具体指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2003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并推行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仅列有:(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而没有规定要具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即取消了强制婚检。

  显然,引起广泛争议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一致,而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悖。

  “毫无疑问,婚检制度的变革是尊重人权的体现,”李曙光指出,“但从法理上讲,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因为根据《立法法》规定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后者是上位法,前者是下位法。”

  对于“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说法,李曙光解释说,“后法优于先法”指的是同一位阶的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另外他认为,二者针对的均为特殊人群,因此都属于特别法。

  “民政部当初起草《婚姻登记条例》时,的确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处一位官员接受南方一家媒体采访时承认。

  李曙光指出,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黑龙江省的地方立法不得与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得保留强制婚检的内容。

  “这搞得我们无所适从。”拒绝接受采访的黑龙江省人大新闻办主任姜洪波在电话里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如何打破关于强制婚检的法律困局,李曙光认为,问题的解决权在全国人大。

  去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增设了一个备案审查室,其工作之一就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 如果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违反宪法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消相应的规定,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更改。

  “只有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室的介入,才能终结强制婚检的法律争议。”李曙光说,“这涉及到《立法法》和宪法权威的问题。”

  公权对私权的干涉?

  《羊城晚报》7月27日报道,“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长久争论的话题给出了最新的答复。答复指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且婚检存在大量‘走过场’的现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加强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但国务院的调查结果并未给这场争论划上句号。

  《新民晚报》两天后刊登报道,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残联等七部委联合在北京召开研讨会,来自22个省(区、市)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就婚检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的深入研讨。研讨会上不少专家认为,强制婚检比自愿婚检更符合国情。”

  事实上,连日来,关于强制婚检争论的主要观点可谓泾渭分明——支持者强调,不强制婚检将导致人口质量下降等社会问题;而反对方直斥恢复强制婚检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孙冬韦用数据证明,实施自愿婚检后新生婴儿缺陷出生率增高的说法是有依据的。她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该院出生缺陷检测比较显示,2003年缺陷出生率为7.02%,实行自愿婚检的2004年升至7.80%。其中,梅毒、淋病、尖锐湿疣2003年均没有出现,而2004年分别出现了27例、13例和5例。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邓伟志坚决反对恢复强制婚检,并称这是法律的倒退。他说,尽管法律并未禁止患有那四种病的人结婚,但强制婚检使婚检成了结婚的必要条件,使婚姻成了有条件婚姻、限制婚姻,因此还是侵犯了婚姻自由。同时,强制的做法使公民无条件地将自己的隐私暴露给外人,这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

  对于防止缺陷婴儿增多的问题,邓伟志认为,应该通过孕检而非婚检加以实现。但邓也同意,防止性病蔓延要通过加强婚检宣传,以及推行免费婚检等方式引导公民主动检查,而不能施以强制手段。

  事实上,2003年10月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时,就曾引起广泛争论。目前,强制婚检尽管具有一定法律依据,但李曙光认为,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款应该加以纠正。

  “任何事物都有硬币的两面,婚检自愿如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曾一度使街头流浪乞讨人数增多一样,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要依靠管理方式的转变加以实现,尽管这种转变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李曙光说。★

  法律颁布只是法治之始

  对于实现法治来说,制定法律只是一个开端,最繁难的问题,通常发生于法律制定之后。而立法者往往重视前者而忽略后者。

  ★ 本刊评论员/秋风

  黑龙江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试图恢复强制性婚前健康检查,不经意间打开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陷阱:这里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冲突,也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的冲突。

  怎么解决?上上下下都在等着下文。

  现有的法律倒也并不是没有预料到这种情形。《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另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该省人大可以撤销它,或撤销其中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

  现在的问题是:不管是地方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几乎从来没有履行过这一职责。

  有一位法官曾大胆进行过尝试。2003年初,河南洛阳中级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审理一起案件中,面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宣告“《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这一司法审查尝试引起轩然大波,她因为越权而遭到处分。

  无权解决问题的法官陷入困境,有权解决法律冲突的机构,却没有承担自己的责任。凡此种种似乎可以证明,目前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不是一种灵敏有效的机制。

  80年代初开始,法律的政治地位逐渐提高,而一谈到法治,人们首先想到制定法律。立法机构带着只争朝夕的心态,以极高的效率制定出一部又一部法律。然而,对于法治来说,制定法律只是一个开端而已,最繁难的问题,通常发生于法律制定之后。

  在法律颁布之前或之后,就需对其是否正当合理,更具体地说,是否合乎宪法、是否合乎法治原则进行审查。我们的法律对此有所规定,比如,省人大可以对较大的市的人大所制定的法规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年设立的法规备案室,似乎也准备对全国各层面的法规进行审查。但显然,这种机制并没有正常运转起来。

  由于立法过于仓促,或是立法技艺比较粗糙,立法主体繁多,各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相当普遍。但是,像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的地方法规一案所显示的那样,现有制度中,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是不健全的,即使法律上有所规定,也徒具空文。

  过去二十多年来,立法者忙于立法,而缺少考虑,真正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样的、应当具有什么的形式特征和精神气质?如何确保法律合乎天理人情,合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真实精神?怎样的法律解释与冲突解决机制才能确保法律的统一与一致?

  至于审查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的权力,各国普遍地交给法院——不管是普通法院还是专门的宪法法院;解释法律更是法官的当然权力;法律能否为当事人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更有赖于司法体系之去行政化、非地方化。

  如果说,我们以前是为了补课而忙于立法,那么,今天,法治建设的重点,就应当转向建立、完善法律颁布之后解释、适用法律的制度框架。法治不等于法典、法规的汇编。法治意味着一整套原则,包括:法律必须合乎普遍的正当与理性;法律必须一致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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