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在山西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如果有候选人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最新表决通过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的相关规定。 与此相关的规定
还包括: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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