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就“贷款人提前还款算不算违约”首次表态银行应准许提前还款同时借款人应当对金融机构增加的成本适当“补偿” 晚报讯 据南方日报报道,中国银行四川分行自今年本月1日起,开始对住房类贷款提前还款的个人收取“违约金”。目前广东地区的中国银
行也推出了类似的制度。这种做法引起了按揭买房族的疑问:住房类贷款的个人是否有权提前还款,银行是否有权就提前还款的行为收取违约金?8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表达了意见。提前还贷应适当“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认为,合同中规定不得提前还款的条款应当被认定无效,应准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同时应当注意对金融机构适当“补偿”。《指导意见》具体表述为:“借款人提前还款,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以1个月为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按照法官的观点,《指导意见》之所以这样表述,一方面是保障贷款买房人提前解除合约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护了银行放贷人因合同提前终止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提前还款不同于赖账不还 广东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建平特别强调,合同中对于提前还款禁止性的约定有悖于“市场诚信”的原则。“借款人赖账不还是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毕竟不同于赖账不还。”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张铁强认为,借款人提前还贷,一方面打乱了银行的贷款使用计划,另一方面也确实影响了银行贷款方的既定收益。事实上,在借款人还贷到银行再放贷这段时间中,银行还要付出调查、分析和评估等无法避免的成本。因此银行有理由获得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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