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8月3日讯(通讯员徐乃斌记者崇真)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子在精神病院自缢身亡,母亲苏某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
苏某称,2005年2月,儿子薛某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住青岛市某精神病院。根据该院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时精神查体发现病人“
思维贫乏,意志降低,情感反应平淡,有被害妄想,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病人“无自知力”。病历既往史中记载,病人以往入住该院期间曾有过上吊自杀史。2005年5月1日早晨1点35分,该院医务人员发现病人在所住病房使用屋顶墙角的暖气管自缢身亡。
原告苏某认为,儿子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住被告医院后,被告即对患者负有医治疾病以及监护的义务。而被告明知患者处于发病期,且以往在被告医院出现过自缢的情况,却没有采取任何具体的防范措施。因此被告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84755元。
被告辩称,薛某系特殊精神疾病患者,被告在工作中已尽到了义务。
法院认为,薛某在这次住院治疗期间自缢身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有效的护理防范措施,因此法院应认定被告未尽到必要的护理、注意义务,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84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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